1月12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邬先生因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以败诉告终。
邬先生与张先生同住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村,两家相隔不远。张先生家里养着一只大黄狗,比较凶猛,由于没有用锁链将狗拴住,平时村里人经过张家门前时都得小心翼翼。
2006年5月,邬先生9岁的儿子放学归来从张先生门前路过时,被突然跑出来的大黄狗给咬伤,邬先生立即带着孩子去医院打了疫苗,所幸并无大碍。不过碍于情面,邬先生并未向张先生索要赔偿,只是提醒张先生要看好自家的狗以免再伤人。
但在2007年9月某一天,邬先生的儿子再次被张先生的狗给咬伤。这次邬先生可忍不住了,多次向张先生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遭到张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2009年6月15日,邬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原告声称于2006年、2007年两次被被告的狗给咬伤,但直到2009年才起诉,由于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丧失胜诉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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