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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女儿指证父亲有情人 母亲获判47.6万元补偿款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2-19 14:08:30 阅读次数: 895
顺德极具戏剧性的富豪“离婚财产纷争战”,昨天双方当事人终于等到了法院裁定。在阿霖与阿晴的离婚案二审中,他们的小女儿出来指证父亲外面有小三,而且将与父亲的电话谈话录下来,被二审法院采信。对于此案的判决,不少律师认为,这在“没有相关有力作证的情况下,录音资料不能单独成为定案证据”的法规背景下,成为闪光点,也给众多为离婚纠纷难举证的人带来希望的光芒。

  纷争:

  巨额财产被转走

  去年下半年,阿晴接到阿霖的离婚书,一审经过顺德法院审理后,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可是阿晴只获得了1.5套房产的所有权以及39万多元的补偿,为此,阿晴和阿霖家的“财产纷争战”继续蔓延,双方纷纷提起上诉。同时,阿晴也将与丈夫关系密切的女子阿艳以及大伯、二伯等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协助丈夫转移夫妻公共财产(另案处理)。

  一审:

  “录音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今年9月中旬,他们的离婚案二审开庭,阿晴的代理律师张李平认为,阿霖因有第三者而离家长达8年,其在此期间不照顾家庭并大肆转移、隐瞒财产,因此阿晴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有关事实。但是,一审判决以“录音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否定了阿霖在转移、隐瞒巨额夫妻共同财产。

  转折:

  女儿指证小三的录音被法院采纳

  二审中,阿晴带着两个女儿与父亲谈话、她与小叔子谈话的5段录音来证明丈夫在外面有小三,而且隐瞒夫妻的共同财产,并故意转移财产。在5段录音中,有2段是阿霖的两个女儿与父亲的谈话,其中小女儿还证明阿霖与第三者一起去学校接过她放学。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虽然阿霖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在财产共有关系与阿晴主张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阿晴提交的录音资料可以明确反映阿霖确实存在与案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而且法院认为,对于录音资料,阿霖在一审期间发表质证时并未否认不是其所说,因此法院认为女儿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是真实可信的。

  二审:

  女方分得47.6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南庄陶瓷城的商铺经过核查后,产权人并非阿霖本人,认为一审不予确认并无不当,阿晴可待其有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同时,法院还认为,在财产分割上,一审处理欠妥当,目前已经确认的当事人共同财产有793851.5元,阿霖作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该按照执行抵偿的60%补偿给阿晴,阿霖应补偿款4763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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