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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律师】少女不堪受辱跳楼致瘫 两男子因强奸罪获刑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3-10 16:34:44 阅读次数: 977

昨日(1月24日),记者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报连续报道过的南阳科海快捷酒店女孩被逼跳楼案历经1年于近日一审宣判,两被告陈某和董某分别以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8年,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74157.71元。

 

事件回放


 

女孩拒不受辱5楼跳下摔伤


  2010年1月18日下午,家住宛城区官庄镇的19岁女孩如玉(化名)和同学魏某来到南阳,在一家KTV唱歌后,被人拉到城区高新路上的科海快捷酒店。次日凌晨2时许,因不堪受辱,如玉从科海快捷酒店5楼跳下,摔成重伤,被送往医院急救。案件发生后,本报记者连夜采访,及时做了报道。南阳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高新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并于1月19日案发当晚将其中两名嫌疑人董某、魏某控制,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麻子脸”陈某也于1月28日被抓获。

 

刑事判决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12年和8年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麻子脸”)和董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某,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9年,因发现漏罪于2001年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民事判决


 

赔偿17万余元,酒店补充赔偿30%


  法院判决,两被告对被害人如玉人身造成的二级伤残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74157.71元。

  南阳科海快捷酒店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经营期间未对入住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疏于管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在其能够预防和制止损害发生的能力范围内适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为30%。南阳科海快捷酒店在承担该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人陈某、董某追偿。在被告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向如玉补充赔偿人民币52247.31元。

  魏某在逃,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

  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当判决书送达两人手中时,两人均表示量刑过重,准备提出上诉。

  如玉及家人刚刚接到判决书,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是否上诉,正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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