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 公证遗嘱与民事调解书相抵触如何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证遗嘱与民事调解书相抵触如何判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8:00:36 阅读次数: 1305

公证遗嘱与民事调解书相抵触如何判
 
[案情]2003年4月朱某购置平房一间(价格5000元),2004年10月因债务纠纷朱某与债权人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朱某去世后该房屋归张某所有。2007年5月朱某立下遗嘱,该房屋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公证手续。2008年9月朱某去世,就该房屋归属问题债权人张某与朱某孙子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分歧]本案处理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在2007年5月已经立下遗嘱该房屋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房屋应归朱某孙子所有,朱某的债务由其孙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在2004年10月与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去世后房屋归张某所有,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朱某虽在2007年5月又立下遗嘱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遗嘱当时并未生效,该房屋应当归债权人张某所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朱某在2003年4月购置房屋,虽于2007年5月立下遗嘱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该份遗嘱在朱某因病去世前并未发生效力,故朱某孙子在2008年9月朱某因病去世之前无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二、朱某于2004年10月与债权人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与债权人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得到解决,虽然在朱某去世之前张某获得的只是一种期待的利益,即张某在朱某去世之前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是张某在朱某去世后可以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

 

三、朱某在2004年10月因债务纠纷已与债权人张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其去世后房屋归张某所有,后又于2007年5月立下遗嘱房屋由其孙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表面上看,朱某有权立遗嘱处分其房屋,在朱某去世后其孙子和债权人张某都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张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是基于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而朱某孙子要求继承房屋的依据是公证遗嘱,因民事调解协议在2004年10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在朱某去世后依法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而朱某所立遗嘱虽然经过公证但只表明遗嘱人本人不能随意撤销,并不表明遗嘱已经生效。

 

朱某在2004年10月作出的诉讼调解行为与其在2007年5月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明显相反,虽然朱某立遗嘱行为在后,但是在张某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朱某之后所立的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也应视为被撤销,朱某孙子无权依该公证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在朱某去世后应当归债权人张某所有。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上一篇:妻子婚外怀孕导致离婚 丈夫索赔无据
下一篇:是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网 所有 闫显明律师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沪ICP备18019895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