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须承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须承担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7:35:43 阅读次数: 1183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须承担
    被告李某与原告范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外出不归,音信全无,留下了原告一人和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某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29000余元。

    审理查明,原告范某和被告李某二人1997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1998年12月生育一女,2000年9月生育一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二人曾于2006年12月自愿达成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外出杳无音讯。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太康法院。

    法院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子女比照婚姻法规处理,同居双方均负担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费,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上一篇:赠与房产表真心 破镜难圆反失财
下一篇:妻子患病生活困难 法院判决丈夫给付扶养费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网 所有 闫显明律师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沪ICP备18019895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