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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需共还 上海离婚律师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8 22:50:35 阅读次数: 2034


近日上海离婚律师处理了一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李杰共同所欠其胞姐何莉债务未还,而被告上法庭。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何鸣、李杰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何莉借款人民币27万元。

  2006年9月8日,何鸣、李杰共同出具借条,向何莉借款27万元,借条中写明“今借姐姐何莉270000元以作提前返还房屋贷款之用,从2006年年底开始还姐姐30000元直至还完全部本金,还清本金另加60000元作为借款利息”。借款后,何鸣、李杰未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期限向何莉归还借款。2007年,何鸣、李杰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何莉的债务共同承担。

  审理中,何莉认为,因债务系何鸣、李杰共同所借,因此,要求何鸣、李杰共同归还债务。何鸣以与李杰已经离婚为由,同意归还一半债务。李杰则称自己已经交给何鸣9万元归还何莉,现同意归还余款一半。

  法院认为,被告李杰在诉前调解时称已归还原告9万元,因原告及被告何鸣否认该节事实,且被告李杰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于被告李杰之主张,难以采信。因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举债,如今虽已离婚,但不能因离婚而对抗所欠的原告之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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