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因自己50多岁的母亲被刘老汉调戏,一怒之下将刘老汉的左眼打伤。因维权不当致人受伤,刘某某日前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09年9月3日14时许,刘某某看见本村60多岁的刘老汉在大街上调戏其母亲,感到非常生气,于是与刘老汉发生口角,争执中将刘老汉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查获。
民事赔偿部分已解决,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余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见其母遭受不法侵害后,因法治观念淡薄,未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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