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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小三恶意串通 伪造债务依法驳回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6 13:01:22 阅读次数: 2312
    李某与张某结婚已经有许多年了,女儿也有二十多岁,并且夫妻二人还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但是,多年的夫妻生活和美满的家庭并没有让李某安定下来,李某与周某产生了婚外情。

2007年开始,妻子张某发现丈夫李某经常夜不归宿,还时常不接她的电话。时间久了,张某便起了疑心,翻看李某的公文包和手机,李某发现后,一气之下直接关闭了手机,离家出走。张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原来李某有了外遇。张某心灰意冷,将丈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就在法院审理这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周某突然向法院起诉,将李某和张某这对夫妻作为被告,要求他们俩偿还李某向自己借的已经到期的70万元债务。周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李某亲笔书写的欠条,这一切看似证据确凿。开庭是,周某在法庭上诉称自己是这对夫妻的朋友,被告李某曾经向自己借了70万元,有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这是他们夫妻俩的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俩立刻偿还。对于周某的起诉,张某十分惊讶,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周某这个人,更不可能知道有这样一笔巨额债务,家庭开销都很正常,周某工作稳定,没有大笔投资,也没有巨额开销。更令她意外的是,丈夫李某对这笔债务供认不讳,但对钱款去向,只是说用于家庭,无法交待细节。

通过借条的笔迹鉴定以及法庭上的盘问,法官发现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很大疑问。当法官准备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李某详细询问时,李某本人却没有亲自到庭,不愿意就这笔债务进行当面质证。

原来,李某和周某在研究了法律之后,为了能够在离婚案件中多分一些财产,便想出了伪造一份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占有张某在房产中本应获得的份额。两人串通好,由李某书写一份借条,再由周某来起诉。但是在案件不断进行的过程中,随时法官的问题越来越尖锐,李某和周某越来越心虚,导致最终不敢到庭进行质证。

法院在查明了上述情况之后,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周某仅有欠条,却不能提供钱款来源的证据,也不能提供钱款交付的银行凭证。经查周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大额欠款的借出能力。且李某对所借钱款的去向,无法说明,在法庭需要核实一些事项时,李某拒绝到庭,这有悖常理。

鉴于以上情况,法院对于周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不予认定,周某的起诉被驳回后,法院对张某提出的离婚之诉也作出了判决,张某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某不仅从死亡的婚姻中摆脱了出来,还分得了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周某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未能得逞。

婚姻家庭律师律师释案说法:

    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出现伪造债务的情况。离婚一方当事人和近亲属或朋友,恶意串通伪造债务,试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使自已的权益最大化,不惜侵占另一方应分得的财产。但是,审查离婚案件相关的债务纠纷是否真实有效,比一般的民间借贷要更为复杂,不是一张欠条,就可以认定债务成立,需要多方面审查,如:债权人是否具有借款能力?钱款如何交付?是转帐还是现金,如果是大笔现金交付,现金来源是否有证据证明?如原告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或是某一被告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证据证明钱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是双方都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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