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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了两套房糊涂《赠与书》让他“净身出户”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07 20:19:38 阅读次数: 1711

  婚后买了两套房糊涂《赠与书》让他“净身出户”

  2011年09月12日0828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09月12日讯借住在杭州女儿家的王金波、金芝英两位老人,分别已有82岁和77岁,但他们这几年来都在为儿子的事奔波,因为8年前的一纸糊涂的《赠与书》,儿子王新婚后的两套房子都归了前妻。

  王新9月11日说,本来只是想把房子让给前妻家人住住,这样前妻会好好对待儿子,没想到在自己完全不知情时,前妻将两套房都卖了。

  远在深圳的王新反悔,并委托年迈的父母,想要回当初只登记他一人名字并赠与前妻的房子,不料官司从西湖区法院打到省高院,他都败诉。居无定所的王新根据离婚协议,现在每月还支付儿子1000元抚养费。

  婚后买了两套房 夫妻名下各一套

  49岁的王新出生河北,父母都是普通干部,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杭州一家省级单位。他在杭州认识了小5岁的叶梅,1990年结婚,1996年有了儿子。儿子出生那年,王新下海出国,直到2000年初才回杭。

  婚后,王新和叶梅在三墩新世纪花苑和康乐新村买了房,前一套登记在王新名下,后一套登记在叶梅名下。三墩的房71.45平方米,总成交价不到10万;康乐新村的房74.43平方米,房价10万左右。

  2003年5月,叶梅以感情破裂为由,向西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归叶梅带,王新月支付1000元儿子抚育费,直到儿子独立生活。2006年,叶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新按当初约定,将登记在王新名下的新世纪花苑房过户到她名下。

  原来,就在两人协议离婚当天,王新向叶梅出具了一份《赠与书》,内容为同意将新世纪花苑的王新个人产权住宅一套赠与叶梅。

  “当初只想把房让给她家人(指叶梅父母)住住,希望她会对儿子好些。”王新昨对记者说,他承认《赠与书》的确存在。

  “三证都在我手,她怎把房卖成的”

  2003年7月,叶梅就将登记在她名下的康乐新村的房卖了。2007年10月,叶梅又将登记在王新名下新世纪花苑的房出售。

  “新世纪花苑房子的三证都在我手里,我也不知她是怎么把房卖成的!”王新说。而王新父母告诉记者,他们也是从孙子口中才知,新世纪花苑的房子被卖了。

  叶梅能卖掉新世纪花苑房子的原因,是她手上有杭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早在2006年9月20日,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虽认为王新给叶梅出具的《赠与书》不符合赠与法律关系的要件,但可理解为王新离婚时就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作出的承诺,且真实有效,叶梅要求判房子归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新世纪花苑的房子归叶梅所有。

  2006年12月25日,杭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王新提出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赠与书》引发争议

  王新的代理律师楼小樵认为,叶梅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根据《赠与书》约定,确认登记在王新名下新世纪花苑的房子归其所有的时间,在2006年4月19日,这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不过,在一审法院判决中提到,王新于2003年离婚当日出具《赠与书》给叶梅,确认该房归叶梅所有后,王新并未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也没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从叶梅知道或应当知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这点也遭王新一方的驳斥,王新一方出示了一份三墩派出所的接警证明,里面提到早在2004年1月15日傍晚,叶梅因为新世纪花苑房子过户问题与王新父亲发生争执,还被王新父亲打了一巴掌,警方介入调解。王新一方据此认为,从2004年1月15日这天计算,叶梅的起诉也过了两年时效。

  王新的代理律师楼小樵特别提到,王新认为《赠与书》是在法院离婚协议签订后,回到家里写给叶梅的,而法院没采信王新的说法,却认可了叶梅关于《赠与书》是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形成的说法。

  “《赠与书》形成于离婚协议之前还是离婚之后,这非常关键。”楼律师说,如果形成于离婚协议前,那就适用《婚姻法》,法院可判决新世纪花苑的房子归叶梅,但如果《赠与书》形成在离婚协议后,那赠与关系就适用《合同法》,而根据有关规定,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在没过户前,赠与可撤销。

  在王新通过父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被省高院驳回。现在,王新年迈的父母依然在为此进行申诉、奔波(王新、叶梅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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