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法律法规
|
诉讼离婚
|
婚姻房产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
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
|
法律咨询
|
收费标准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5:38:35 阅读次数: 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 冀法(民)〔199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岁,汉族)诉杨××(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和王××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经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王于1989年2月实行人工受精手术,同年11月生一女杨倩,后因夫妻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恶化,王××于199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意见分歧,请示我院,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判归男方抚养,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小孩应判归女方抚养,因为该小孩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
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倩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
1991年4月8日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网
上一篇: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5]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网 所有
闫显明律师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沪ICP备18019895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