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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7日,被告徐某与小梅的父亲张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年仅六岁的小梅由其父亲抚养。2010年2月,小梅突然感觉两腿膝盖后部疼痛难忍,身上出现了许多紫斑,后被送往省儿童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0元,由于张某家庭条件有限,生活较困难,遂与其母亲徐某商量分担治疗费用,但徐某表示离婚时其已承担了女儿的抚育费用,不愿再承担责任。2010年10月,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其母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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