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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张大妈的老伴去世后,因张大妈没有工作,70多岁的她也丧失了劳动能力,日子过得缺吃少穿,生活难以维持。而张大妈的三个儿子对此却不闻不问,张大妈多次向他们要求支付赡养费,他们都当作耳旁风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大妈将三个不孝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大儿子和小儿子同意每月支付张大妈200元的赡养费,而二儿子却以收入不高为由拒绝支付。法院经调查,张大妈的二儿子每月工资收入1700元,完全具有每月支付张大妈200元赡养费的能力,故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张大妈200元,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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