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竟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与人相撞产生纠纷被告上法庭。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80元。 2011年3月24日,被告刘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逆向驶入人行道,当行至夏邑县二环路某宾馆路口西50米处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电动车损伤的后果。该事故经夏邑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在夏邑县交警大队处罚刘某的违章责任后,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被告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陈某的财产造成损害,具有完全的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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